2021年3月19日 星期五

安卓手機(Android)優於蘋果手機iPhone(iOS)之處(2021年)(NFC應用)

 

  蘋果手機平均價格高於安卓手機,但功能有比較好或比較多嗎?性價比/CP值有較好嗎?使用上有更方便嗎?不一定。兩系統發展到後來功能越來越接近,兩者間較多的差異是在於兩系統間NFC的開放度的不同(以下若干狀況較適用於台灣Taiwan;以下大部份以iOS 15和android 10/原生安卓做比較):

 

一、安卓手機NFC功能搭配特定app(例如悠遊卡app[Easy Wallet;悠遊付]或icash Pay app或icash2.0 NFC Reader)可直接讀取icash 2.0(愛金卡)和晶片悠遊卡查詢卡片的即時餘額或交易紀錄,不需到捷運站或特定便利商店的機台查了。蘋果手機無法使用此功能。

安卓NFC功能搭配特定app可查詢即時餘額





二、安卓手機NFC功能搭配特定APP(例如台灣PAY app或中華電信Hami Pay或google pay)可虛擬信用卡/簽帳卡/金融卡做感應刷卡消費,有時可另賺取台灣PAY或Hami Pay的行銷活動之優惠(如下圖)。蘋果手機iphone只限用apple pay做感應刷卡消費。

三、安卓手機NFC可使用悠遊付app(Easy Wallet)內的「嗶乘車」功能以感應的方式(像持悠遊卡、一卡通等交通票證感應般)付費搭乘若干公車或台北捷運或騎You Bike。蘋果手機iphone無法使用此功能。



四、若干安卓機可同時加入雙實體SIM卡/雙門號/雙待/雙通+記憶卡。目前蘋果手機系列頂多是雙門號/雙待/單通/單實體SIM卡。

五、安卓機NFC結合特定SIM卡,可使安卓機變成具有電子票證的功能(例如悠遊卡[easy card]或一卡通[i-pass]或愛金卡[iCash])感應消費/乘車扣款。蘋果手機無此功能。另可參考各家電信商的NFC SIM卡的介紹。

六、若干三星牌安卓機NFC結合三星智付 (Samsung Pay ),可使安卓機變成具有悠遊卡的功能可感應消費/乘車扣款,還可直接透過 Samsung Pay 中已經登錄的信用卡進行即時加值該手機悠遊卡。蘋果手機無此功能。


==========================

七、某些app的模式/功能,android版多於iOS版。舉例:(一)google map街景與地圖可同時同螢幕分割呈現。iOS沒有此功能。(二)chrome的網頁書籤...等可直接放在android手機的桌面,方便使用/直接開啟。(三)...。

八、Android手機跟Windows電腦之間的契合度較高。(舉例如:可從Windows電腦上網頁版的google play隔空安裝app到安卓機;或經設定後可在windows上操作安卓手機)。iphone則和Mac電腦的契合度較高。

九、若干安卓機可方便拆裝電池做替換、無線/有線耳機可雙重搭配。iphone在此方面的選擇度則較少。

十、Android 提供解鎖螢幕的方式更多元,除一般指紋辨識/臉孔/密碼之外,依不同機種或系統版本還有其它方式供選擇、多重搭配(例如畫自訂線條解鎖、虹膜解鎖;也可另設定是否在特定位置內解鎖,或靠近特定設備時解鎖等),蘋果手機的方式選項較少。

十一、安卓機比蘋果機有更高度彈性的自訂/客製化/個人化/個性化(舉例:鈴聲與來電者間的配對設定、手勢操作的方式有3 種可選擇(如下圖;例如可選擇是否需要保留或取消返回鍵)...)。


==========


十二、iphone在「回到上一頁」的方便度較差。


十三、iphone無法將螢幕截圖時的快門聲獨立做關閉,而導致需將整個手機轉成靜音模式時才能關閉截圖快門聲。

十四、其他。等您發掘。

         以上是android的一些優於蘋果手機iPhone(iOS)之處,當然iphone也是有優於android 手機之處,像是錄影功能等級等,但這不是本文主要所要介紹的。



( 本文不定時會更新)


2021年1月25日 星期一

個案中心治療法之限制

  以當事人為中心的療癒法(person-centered therapy;又稱:案主中心治療法、個案中心諮商、個人中心治療法、羅吉斯人本諮商、以人為本的諮商、當事人中心治療法;以人為中心的治療法; 以受輔者為中心的治療;以來談者為中心的治療;個案中心學派;非指導式的治療)由Carl Rogers首創(其它的人文/人本主義取向諮商治療例如有Satir薩提爾模式等)。

  個人中心治療法的限制/缺點 與對個人中心療法的批評/質疑,茲摘錄如下:

一、理論層面:

  (一)個人中心學派相信-個人成長的幾個「必要與充分條件」舉例如:諮商員表現出「一致」(Congruence)、「真誠」(Genuineness)、「無條件正向看重」(Unconditional Positive Regard)和「同理心/共情理解/ 神入體會」(Empathic Understanding)...等適用於所有案主;它信這些「必要與充分條件」必能幫助「所有人」成長與人格改善,然而有何證據?

   (二) 案主中心學派相信人的「真實我/實際我(actual self)」具有潛能與正向功能,而人有困擾與問題係因未活出真實我、係因真實我與理想我(ideal self)間差距大。然而真實我與理想我表現不一致是否一定對個人的成長不合適?

  (三)人內在的建構與發展層面上:後現代主義的社會建構論相信「真實」是在語言和對話脈絡下所建立,故不存在一個不變的真實我;聚焦於解決的諮商法(焦點解決治療)、敘事治療等也常是運用語言和對話使個案產生新的自我認同、重構不一樣的我。精神分析論則認為一個人的自我(ego)與自體(self)皆是後續發展與型塑而來、受後天經驗的影響,甚至人的本我(id)具有死亡本能、毀滅與攻擊的驅力,故精神分析學派運用若干技巧影響案主或幫案主對自己有新的詮釋或覺察,而調整內在。現實上我們也可觀察到人們的若干身心缺陷、劣根性、惰性、殘忍與逞兇鬥狠、惡性、非理性、認知扭曲、偏見、病態性、發動戰爭與破壞等。
因此人的內在世界不見得像案主中心學派或人本主義心理學所相信的是正向的,而較可能是:人的內在世界在先天與後天的影響下發展出多元的面向(有正向有負向、有善有惡、非善非惡、有黑有灰有白、有光的面向也有暗的面向)。

  (四)對人性觀是否過於理想:個案中心療法信任人的正向潛能並依此促進其發展,但相對的忽略了人的劣根性、惡、身心限制、以及個人早期負向經驗對一個人的人格內在之模塑。  現實中有沒有此種可能:一個人的正向潛能,不足夠能抵禦或抗衡自身的心智缺陷、劣根性、惰性、破壞力、惡性、非理性、認知扭曲、情緒化、偏見、病態性、精神與心智障礙、生理問題、並早期負向經驗對個人的負面影響?

二、實務層面:

  (一)此療法過於強調雙方專業關係與諮商員/ 治療師的態度,而相對較忽略了技術、指導、結構式也有其益處。故此治療法不一定能因應各式各樣來談者的個別需要、不一定能幫助來談者解決問題。  

  (二)個案中心學派對每個人都有成長潛力與自我實現傾向的假定也並不一定完全正確,且非每位個案都能信任自己內在的方向感;且有許多人比較期待他人的指導與建議。

因此諮商員不應完全固守個人中心的理論與人本主義心理學的理念,有時仍應視個案狀況使用語言或非語言行為或其它學派理論與技術引導、教育、規劃規範及影響個案,使其達成諮商/輔導/復健/治療的目標。

  (三)「雙方關係/ 諮商員特質」與「以案主為中心」之間的拉扯: 

本治療取向重視治療關係與諮商員是否具備相關的特定的治療素質,但也以當事人為中心,卻可能失去了諮商員自己的個性及獨特性。若諮商師太注重個案本身,而將自己的一切隱藏在非指導的方式中,可能造成互動過程減少了坦誠與直接,將可能使諮商師較不容易積極影響個案。另因為此療法重視諮商中當事個案的責任,也重視諮商員對關係的建立與對個案特質的催化,若拿捏不好時可能成為諮商員推卸自我的責任給案主、案主因素可能成了諮商成效差的藉口。

  (四)案主的文化因素和案主中心取向理念之間的扞格: 

此學派的諮商員以來談者為中心、注重傾聽來談者、賦能/充權案主等,然這不見得能因應來談者/案主的文化有關狀況,例如來談者可能深受以家族/氏族/部落/信仰/國家/文化/榮譽為中心、或者案主身處壓抑與封閉的社會、或受具重視沉默與自制之文化價值觀所影響等。

某些文化或諮商員可能尊崇個人主義與人本主義的價值觀(以案主為中心的理念屬人本主義心理學),或帶著刻板的東方主義觀,但其它的文化或案主不見得認同該價值觀(例如有的文化是性保守、性別不平等、講究特有民族倫常習俗、國家至上、家族至上、以部族為中心...等),此時和「以當事人為中心」的理念之間會有扞格。

三、研究方面:個人中心取向的諮商治療,初是用在一般人的個別諮商;延用在犯罪者、障礙者、人格異常等的有效性研究則相對較少。

四、個人中心取向忽略超個人(transpersonal)層次 →請另行參考「超個人心理學」、超人本心理學。

 

結 論

  教育/輔導/社工/心理學/身心障礙復健重建/員工協助/犯罪矯治與預防等助人工作上有多種理論與技術,它們來自不同的人性觀/哲學觀/信念與假設,各有其優點與限制,案主中心治療法亦不例外。所以助人工作者們可多加學習與精進各種專業知能、兼顧深度與廣度,並應依個案的個別狀況彈性運用各學派理論技術,截長補短;
若輔導成效有限時,應評估是否適當調整策略與處遇計畫;
避免只用一種助人理論學派或經驗就企圖套用在所有人。
 
  
 
 
[其他文章]


 鳥是恐龍演化來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