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當事人為中心的療癒法(person-centered therapy;又稱:案主中心治療法、個案中心諮商、個人中心治療法、羅吉斯人本諮商、以人為本的諮商、當事人中心治療法;以人為中心的治療法; 以受輔者為中心的治療;以來談者為中心的治療;個案中心學派;非指導式的治療)由Carl Rogers首創(其它的人文/人本主義取向諮商治療例如有Satir薩提爾模式等)。
個人中心治療法的限制/缺點 與對個人中心療法的批評/質疑,茲摘錄如下:
一、理論層面:
(一)個人中心學派相信-個人成長的幾個「必要與充分條件」(舉例如:諮商員表現出「一致」(Congruence)、「真誠」(Genuineness)、「無條件正向看重」(Unconditional Positive Regard)和「同理心/共情理解/ 神入體會」(Empathic Understanding)...等)適用於所有案主;它信這些「必要與充分條件」必能幫助「所有人」成長與人格改善,然而有何證據?
(二) 案主中心學派相信人的「真實我/實際我(actual self)」具有潛能與正向功能,而人有困擾與問題係因未活出真實我、係因真實我與理想我(ideal self)間差距大。然而真實我與理想我表現不一致是否一定對個人的成長不合適?
(四)對人性觀是否過於理想:個案中心療法信任人的正向潛能並依此促進其發展,但相對的忽略了人的劣根性、惡、身心限制、以及個人早期負向經驗對一個人的人格內在之模塑。 現實中有沒有此種可能:一個人的正向潛能,不足夠能抵禦或抗衡自身的心智缺陷、劣根性、惰性、破壞力、惡性、非理性、認知扭曲、情緒化、偏見、病態性、精神與心智障礙、生理問題、並早期負向經驗對個人的負面影響?
二、實務層面:
(一)此療法過於強調雙方專業關係與諮商員/ 治療師的態度,而相對較忽略了技術、指導、結構式也有其益處。故此治療法不一定能因應各式各樣來談者的個別需要、不一定能幫助來談者解決問題。
(二)個案中心學派對每個人都有成長潛力與自我實現傾向的假定也並不一定完全正確,且非每位個案都能信任自己內在的方向感;且有許多人比較期待他人的指導與建議。
因此諮商員不應完全固守個人中心的理論與人本主義心理學的理念,有時仍應視個案狀況使用語言或非語言行為或其它學派理論與技術引導、教育、規劃規範及影響個案,使其達成諮商/輔導/復健/治療的目標。
(三)「雙方關係/ 諮商員特質」與「以案主為中心」之間的拉扯:
本治療取向重視治療關係與諮商員是否具備相關的特定的治療素質,但也以當事人為中心,卻可能失去了諮商員自己的個性及獨特性。若諮商師太注重個案本身,而將自己的一切隱藏在非指導的方式中,可能造成互動過程減少了坦誠與直接,將可能使諮商師較不容易積極影響個案。另因為此療法重視諮商中當事個案的責任,也重視諮商員對關係的建立與對個案特質的催化,若拿捏不好時可能成為諮商員推卸自我的責任給案主、案主因素可能成了諮商成效差的藉口。
(四)案主的文化因素和案主中心取向理念之間的扞格:
此學派的諮商員以來談者為中心、注重傾聽來談者、賦能/充權案主等,然這不見得能因應來談者/案主的文化有關狀況,例如來談者可能深受以家族/氏族/部落/信仰/國家/文化/榮譽為中心、或者案主身處壓抑與封閉的社會、或受具重視沉默與自制之文化價值觀所影響等。
某些文化或諮商員可能尊崇個人主義與人本主義的價值觀(以案主為中心的理念屬人本主義心理學),或帶著刻板的東方主義觀,但其它的文化或案主不見得認同該價值觀(例如有的文化是性保守、性別不平等、講究特有民族倫常習俗、國家至上、家族至上、以部族為中心...等),此時和「以當事人為中心」的理念之間會有扞格。
三、研究方面:個人中心取向的諮商治療,初是用在一般人的個別諮商;延用在犯罪者、障礙者、人格異常等的有效性研究則相對較少。
四、個人中心取向忽略超個人(transpersonal)層次 →請另行參考「超個人心理學」、超人本心理學。
結 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