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 言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視身心障礙者之需求提供職業重建服務,職業重建服務係指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職業輔導評量、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國內職業重建各項服務目前由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學校、醫院及各民間機構等分頭負責,致職業重建服務過程產生重複或無法銜接等情形。為使身心障礙者在職業重建過程中,獲得連續性、無接縫的專業服務,勞委會職訓局96年度起規劃「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計畫」,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設置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辦理職業重建服務窗口,以整合各種服務管道,並透過個案管理方式,提供有關服務。依據「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計畫」,職業重建服務窗口的工作內容大致為:(一)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諮詢、評估及開案、研擬職業重建服務計畫、派案或轉介、追蹤及結案等服務。(二)個案資料之傳輸、匯入、轉出及建檔:將個案及服務資料登錄至職訓局「全國身心障礙就業轉銜暨職業重建服務系統」。(三)協調及整合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資源網絡(內容詳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2008)。
貳、臺北市的職業重建服務窗口之特色
臺北市勞工局目前(2009年)約有14名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以下簡稱職管員或職重個管員) 辦理職業重建服務窗口,集中在大同區迪化街辦公室辦公。其中6名聘用的經費來源為勞委會經費補助北市的相關費用,8名聘用的經費來自臺北市身障就業基金提供相關經費,兩者職務內容大同小異,薪資福利待遇卻不同、有著同工不同酬的情形。北市職管員的職務內容摘要如下:(一)執行勞委會職訓局之「辦理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計畫」。目前每月每位職管員約有5~9位新案。(二)辦理其他業務:1、協辦「頭家寶障-訓用留」行政業務:至申請者的職場做訪視與填寫訪視紀錄。2、協辦「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行政業務:(1)轉達「社區化就業服務」相關消息或規定給機構(2)列席機構就服團督(3)機構個案結案審核(4)協辦有關驗收、核銷、評鑑(5)申訴機構的個案或特殊個案處遇與相關公文流程(6)機構未加保個案之加保情形追蹤(7)其他:協助機構做月報表複核、查閱機構之服務資料以了解與監督機構服務概況、督導機構就業服務員的服務等。3、協辦其他業務:如輪值櫃檯(登錄資料、查詢、分派個案給職管員、因應民眾諮詢、支援總機…)、支援做職業輔導評量、支援學校之提早就業轉銜、職災者就業轉銜、協辦「職涯輔導」行政事宜等,各人負責比例各有不同。
臺北市勞工局委辦或補助辦理的庇護性就服、職前準備方案等約有數案,尚可容納之案量或缺額會不定期通報給職管員,方便職管員連結這些資源。
北市職管員目前可派案的社區化就業服務委辦單位有二十多家,約有六、七十名的就業服務員可提供身障者社區化就服,社區化就服資源尚充足。台北市職管員也被賦予達成案主就業成功的責任,並列入年終工作考績評比。
另外,北市職業重建服務窗口的地點另設有公立就業服務台(大同就業服務台),可方便結合運用公立就業服務資源(如職業訓練、失業給付、雇主求才等)。以上是臺北市的幾項特色。
參、臺北市職業重建服務窗口問題與困境
一、整體服務流程不順暢
實務經驗中發現整體服務流程有著若干情形,例如:
1、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若需要就業相關服務,可能會前往各就業服務站,但各就業服務站卻未設職業重建服務窗口(目前職重窗口乃集中在勞工局迪化街辦公室)。若去就服站登記求職的身心障礙民眾之狀況佳,則就服站會自行服務;若身心障礙民眾疑似狀況不夠佳,則會被請到大同就業服務台(位於迪化街辦公室),此時身心障礙民眾就要跑來跑去。
2、身心障礙民眾若需要就業相關服務,也可能先到勞工局迪化街辦公室,而迪化街辦公室有大同就業服務台及職業重建服務窗口櫃檯,但大同就業服務台與職重窗口整合程度不甚佳,雙方資源互相運用不便、服務流程也不盡相同;身心障礙民眾可能也會混淆與不解:何以兩者同樣是勞工局所屬單位、同樣是就業服務,卻有兩套服務體系各自為政。
3、身心障礙者若需要就業相關服務,也可能會先到民間身障就業服務機構,若身心障礙民眾狀況佳,機構就會自行開案服務,若狀況疑似不夠佳、就業成功率較低,則機構不會開案,民眾可能會轉到大同就服台或職業重建服務窗口,之後若該民眾又再由職重窗口派到民間就業服務機構,此時身心障礙民眾就要跑來跑去,引起民怨。
4、因臺北市的職管員採輪序接案,同一位障礙者若在結案後需要再尋求服務,可能會換成由不同職管員接案,屆時身心障礙民眾可能又需重新被評估、也需重新熟悉新職管員、新職管員也要建立新的工作同盟(working alliance)與專業關係。將耗費案主寶貴時間、服務亦可能不連貫。
二、服務資源的問題
(一)資源有限
理想上職管員應依據案主個別情形擬定初步服務計畫,不過有時因資源不足等而無法依據個別化計畫提供或轉介相應的資源。例如:有時因資源不足,但又為了讓個案有機會安置,可能只好勉強派案給現有資源,但可能造成一些問題,例如:有的個案是被案家要求而求職,案主本身就業動機薄弱,但因政府單位不宜直接拒絕案家與案主,故勉強派案給就業服務單位,卻可能服務無效(簡明山,2007);近來政府為因應失業潮,增開了許多一般職訓班,但上課時數卻減少,影響某些有較長期訓練需要的人、無法滿足某些身心障礙者的學習需要;或某些有職訓需求者,但因當時無合適的訓練職種,只好選擇由社區化就業服務單位協助求職;或有庇護職場需求者,但庇護工場拒收,只好暫時安排參加職業訓練等;或有職前準備需求,但缺少這種資源,所以可能只好直接派給就業服務單位,但就業安置成功率或就業穩定度可能會不高;或者有就業前準備需求者,但因當時欠缺合適的相應資源,造成服務延遲;或者可能有安置點,但就業輔導員或庇護工場無法配合執行某些輔導策略…等無法依據個別化服務計畫來提供或轉介相應資源的情形。
在服務過程中另可以發現,某些就業服務單位會抗拒有困難度的個案。其可能原因有多樣,而其中之一是因為勞工局會要求服務績效(如就業媒合成功、就業三個月以上等)。基於績效壓力、怕被罰錢、或為了要獲得評鑑分數,就服單位會以「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來因應,例如:挑選較簡單的個案來做,想辦法拒收困難者(若無法拒收者,有可能會被放在等候名單久候,容易的就先做);又例如,案主可能需要較長期的工作現場支持,但因種種因素,就服單位只密集支持案主10天或兩週,因10天或兩週就可算達成某某績效;也有某些案主可能不太需要支持到10天或兩週,但因為支持到10天或兩周的業績算法是支持1~9天的兩倍,所以可能會為了達業績而支持10天或兩週,而不是為個別需要而支持。若就業服務員提早達到績效者,可能會降低再受案服務的意願。過去庇護工場似乎較不會篩選個案,障礙較重的也會收案,但相對的同時也會收較高功能的案主,以維持產能。但近來因某些因素(例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2007]規定庇護的工作者除薪資外,勞動條件適用勞基法保障,然這增加了庇護工場雇主經營成本),產能不佳、增加工場營運成本、或需要較多支持或需較多輔導策略的身障民眾可能不受庇護工場歡迎(弔詭的是,依據法規,庇護工場本即是提供服務給有就業意願但產能不佳的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2007]])。這些因素將可能造成承辦單位為了達業績或為了產能等因素而不能依據案主的個別需要。
高雄市、臺北縣等其他縣市某些就服站(台)設有「身障就服員」,身障就服員主要在結合就服站資源、就業開發等提供身心障礙者一般性就服(有的會提供支持性就服),並較有主動服務與主動關懷的性質、或較不會像某些民間就服機構會拒絕個案(因政府部門通常較不會直接拒絕民眾)。臺北市就服站則較缺少「身障就服員」這樣的角色。
許多服務資源是民間單位向政府申請經費辦理相關職業重建方案,不過因制度設計等原因,方案常是一年申請一次,且方案不一定有持續。職管員到了年底可能不敢轉介,因服務方案可能過不久就結束。
個案轉介做職業評量後,也曾有約過了一~六個月才被輪到做職業評量的情形出現,或讓具有職評資格的職管員去支援做職評的情形,這顯示北市職評資源的不足。
(二)資源未有效整合
1、勞工局內的整合不佳
北市勞政主管單位的就業促進業務分屬勞工局身障就業資源中心、就業服務中心、職業訓練中心等辦理,職掌各有差異與重疊,美其名是分工,然無良好整合,資源已分散與切割(如表)。例如身障就業資源中心與就服中心之間各就業促進方案互相運用不便,也可能有互相對各自資源不熟悉的情形;就業機會方面,就服中心與迪化街辦公室各自受理求才登記卻無有效整合或互相通報身障就業機會;雇主獎助方面似乎也無互相勾稽雙方資料的機制,可能造成重複申請獎助金之漏洞;宣傳品則有各單位各做各的、各組各做各的情形;身心職訓專班則有職訓中心和身障就業資源中心各辦各的之情形。
2、勞委會與勞工局間職業重建體系建置之整合不佳
台北市勞工局雖然向勞委會申請了「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計畫」以辦理相關業務,但其實台北市勞工局本有自己的身障就業服務體系,兩種理念與執行模式並不太一致。勞委會的該計畫有著單一窗口的理念、台北市原有制度並非如此,而這造成兩者間的牴觸、造成職管員在實務上會遇到麻煩。以勞委會職訓局的網際網路「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暨職業重建服務管理系統」為例,該網際網路操作系統為配合「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計畫」而有些特定操作流程與轉介方式,但台北市本有其不同的服務流程與方式。台北市的職管員會遇到操作該系統上和實務流程之間格格不入的情形。比方勞委會的「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計畫」之理念裡,身心障礙者的職業輔導評量乃由「職業重建服務窗口」來轉介(職訓局的網際網路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暨職業重建服務管理操作系統目前也這樣設計),但在台北市原本的制度裡,身心障礙者的職業輔導評量可由各就服單位轉介。在實務上會遇到下列情形:台北市社區化就業服務員的個案若要做職評,但「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暨職業重建服務管理系統」裡,就服員沒法直接轉介職評,而是要就業服務員在「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暨職業重建服務管理系統」裡將個案先轉給縣市政府的督導,再由縣市政府的督導再以「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暨職業重建服務管理系統」派給一位職管員,而該職管員再在該系統裡轉介給職評單位。然而那個案卻可能本來不是職管員服務的個案,乃為了配合「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暨職業重建服務管理系統」的流程設計而使該個案從就服員輾轉了幾關後得以到職評單位…等此種怪異的現象。
3、跨專業間的整合不佳
在服務過程中,另可發現有一些身心障礙者無學歷(或學歷低),有的身心障礙者則交通不便,有的在過去無接受過特殊教育。這些限制阻礙了這些身心障礙者後續就業或使用相關就業促進資源。有些個案同時有生活重建與職業重建的需要,理想上可同時進行,但實務上生活重建與職業重建是切割為不同體系,整合的也不好。目前職管員並不能像國外的重建諮商員(復健諮商員)依據個別需要提供其教育資源、交通資源等以利案主未來的就業或獨立。
有些個案的職業重建與醫療復健是有連動的(例如某些精神障礙者、腦傷者、職災致障者、頑性癲癇者),職業重建個管員在服務時可能需要了解其醫療復健情形、或個案之職業重建要同時有醫療復健的配合,但目前醫療復健與職業重建體系未有良好整合或轉銜機制,不僅在了解案主醫療情形上會有不便,也影響職業重建的評估與後續服務的效率。
4、跨縣市的整合不佳
此外,台北縣與台北市互相鄰近,會有台北縣的民眾進入臺北市的職業重建服務窗口。某些時候台北市職重窗口內的身心障礙者不能直接連結到台北縣的資源、需要先透過台北縣的職重服務窗口,這會造成服務上不方便、資源連結時不順暢、案主要和多個專業人員晤談,影響服務傳輸效率。
障礙者的問題是全人的,也是全面的;即使是單純的就業問題,也可能需要牽涉到許多其他方面專業的協同幫助(例:醫療、心理、社會、教育、和職業的復健)方能圓滿達成成功的就業安置目標(吳櫻菁,2001)。資源不足、資源所能提供的服務有限或資源未整合,將影響職業重建成效甚深。
三、各人對於評估觀與角色定位觀的歧異、評估期之問題
身心障礙民眾狀況不一,有些民眾不需太多評估,經簡易諮詢即可直接運用相關就業服務資源。有些民眾則需要較長的評估時間,以便擬定適宜的安置計畫。但另有的案主或案家希望案主盡早就業,若評估時間過長或次數多,會被抱怨或拒絕(簡明山,2007),且評估期長、評估的多,後續不見得有相應資源、或根本是多此一舉,故評估詳細會顯得不切實際、惹民怨。但是若要減少評估時間,也許在某些個案裡可能會發生較不準確的評估,而有偏差而安置錯誤的可能性,進而要多次再計劃與再安置,拉長職業重建歷程,影響職業重建效率。
有些人認為評估乃該融入在整個重建服務過程中、並非只是在服務之初才評估。評估乃依據個別需要、個別目的(例如服務窗口的評估目標之重點和後續服務的服務目標重點並不完全相同)、時間點、歷程變化等做相應的評估,而非為評估而評估。故不需要、也無法在一開始就能評估完整或評估精準。職管員在有限的時間與有限的角色中所做的評估有限,無法完全倚賴在服務窗口的職管員就能做到全套完整的評估。如果後續接案的就業服務單位在服務過程覺得有需要知道更深入的資訊,可依據自己需要做評估或轉介進一步評估。但有些人則認為職管員必須完整評估才能轉介給就業服務單位,其認為職管員是源頭、是窗口,要負責完整評估個案的服務需求並提供相關輔導建議給後續接案的就服單位知道知?81?。另也有人認為,先評估一位身心障礙者的工作能力,再決定他是否適合接受某類就業服務(如一般性、支持性、庇護性就業模式)的做法,是不合宜的、是目標錯置的(李崇信,2002;陳美智、張書杰,2005),故可先安置後結合實際職務與職場各生態來作評估與提供支持。
各人採取的「身心障礙模式(Models of disability)」也有所差異,例如有的是採用生物醫學模式、有的採用經濟模式、有的則以社會政治模式來看待身心障礙。模式會影響到歸因與評估點,以及後續的處遇規畫(Smart,2008)。
各人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潛能觀及願意提供機會的程度、接納度亦不同;有人願意提供機會給身心障礙者試試、不願忽視障礙者的潛能,但有的人則否。有的人認為即使後來安置失敗,也可讓案主有所學習、經驗與成長;但有的人則認為案主有許多失敗經驗,故不要再有失敗經驗,以免增加挫折與自卑。
各人在安置觀、處遇的目標也有不同:有的人則以體制為中心,強調評估與協調,讓案主個人去適應既有體制,但有的人則以案主為中心,強調倡導、謀求服務體制的改變(王增勇,2003);有人認為要協助身心障礙者「找理想的、適合的工作」,但有的人認為以現今現實環境來看,應「工作先求有,再求好」。由以上種種也可推知,安置觀與安置目的之不同,亦將回頭影響評估的範圍與角度。
對與案主的關係來說,重建輔導人員的角色可以沿著做決定的控制權連續譜(a continuum of control)加以了解:在較傳統的服務輸送模式之一端,重建輔導人員擔任服務輸送的主要決定者,並掌握整個服務流程。連續譜的中間部,輔導人員和案主(消費者)一起形成工作同盟,共同掌握並決定服務的輸送。在連續譜的另一端,消費者(案主)擔任主要決定者、掌控服務流程,重建輔導人員則是擔任顧問、提供意見與訊息給個案(Berven,2008)。我們可以推知,職管員角色與自我定位的不同也會影響評估的主導權及服務介入的程度。
在目前實務上,職管員派案給就服單位,而北市職管員又有督導就服機構(就服員)的角色;但機構也有就服督導員在督導就服員、勞工局每隔一段時間也會派委員或專家去督導就服機構(就服員),若各人服務觀、評估觀不同,就服員也可能有無所適從的情形、在服務過程上也難免會有不順暢。
以上我們可以看見各人對於「評估」的看法的歧異、無共識。評估與判定本就高度主觀,部分建立在輔導人員是否有與受評個案類似的案例經驗及其職業成果、對成效的價值判斷等(Berven,2008)。而各人對於採取的身心障礙模式、對於評估觀與角色定位觀的不同,若發生在同一個個案上、且各持己見、本位主義重時,將影響後續職業重建服務的合作及服務傳輸的效率,且對身心障礙者獲取服務的權益亦有影響。
四、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在目前北市實務上的定位與專業能力
身心障礙者若需要職業重建相關服務,是該先找「職業重建服務窗口」的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再由其連結資源呢?或者職重個管員的角色乃服務有多重問題的身障求職者、職重就服相關單位遇到有多重問題者才需要轉給職管員呢?這樣的疑問目前正出現在台北市的服務制度。雖然號稱是職業重建服務窗口,但實際上台北市職管員接的案乃多是各單位(例如大同就業服務台、就業服務中心、社會局、區公所、庇護工場等)轉介或派來的個案,故其實不甚符合服務窗口計畫的精神。這也會影響本職務角色的發展。而這問題可能出在各人對「個案管理」這個名詞的用法與解讀不同,所以變得難以釐清,如王增勇(2002)所提到之「個案管理」的意涵在實務上往往呈現多元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形。
臺北市職管員工作內容之一在評估個案狀況、並可能會派案給民間社區化就服單位,而社區化就業服務單位乃接受派案且重在服務,故兩者立場、角色、與工作重點不同,然可能在派案過程中產生溝通與協調問題(簡明山,2007)。
臺北市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的工作內容另跟大同就業服務台個案管理員有部分重疊性;兩者都是「個案管理員」,但兩者隸屬單位不同、服務方式不同、直接可應用的資源也不相同。這影響兩者後續服務的順暢與效率。
在面對各類型申請職業重建服務的身障民眾或其家庭,職重個管員需有身障重建諮詢、了解就業市場現況、身心障礙與復健觀、手語溝通、並具備職涯諮商輔導等能力,不過部分職管員不見得能兼具這些能力,且職管員的目前角色與定位不見得方便拉長服務時間以和案主建立信任關係與進一步輔導。然在職業重建服務窗口制度的設計上,如果職管員的工作核心能力是資源分配的能力,這卻又表示個案管理與資源分配的本質問題是政治議題、受整體制度背後的權力結構影響,而非完全取決於個案管理者的專業能力(王增勇,2003)。
職業重建服務窗口也會遇到聽語障民眾,若民眾筆談能力不佳、職管員手語能力也有限,而手語翻譯員又不可能隨時待命,這將會影響溝通、建立關係、評估、輔導或進一步服務。
前面曾提到,台北市職管員被賦予達成案主就業成功的責任,並列入年終工作考績評比。因此某些時候職管員亦需協助幫忙找工作與媒合職缺,以免績效評比不佳。
臺北市職管員除了承辦職業重建服務窗口,尚需針對社區化就業服務機構的督導、報表審核、績效驗收、核銷、回應客訴及雇主獎勵申請案之訪視等行政事務,角色顯得多重,且可能互有羈絆──角色間的羈絆及時間分配問題。
以上我們可以發現,職管員被賦予評估與派案、卻又具多重的、模糊的角色,但職管員被置於複雜分工職重體系、又未被提供足夠的養成訓練、且被賦予不足的、未整合的資源。這樣將可能造成類似「又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送士兵上戰場作戰,卻未有足夠訓練及後勤補給支援」的窘境,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也相對受影響。
五、職管員的服務地點
臺北市有12個行政區,職管員卻集中在大同區迪化街辦公室進行服務,服務上可能鞭長莫及,而居所離迪化街較遠的身心障礙者可能不會到迪化街尋求服務。職管員也較不易與各區在地資源有進一步了解,遑論連結當地相關資源。服務點的問題不僅可能造成服務不便,也可能會降低案主就業意願與尋求服務的意願。
肆、對目前北市職業重建服務窗口的建議
一、角色的釐清與調整
臺北市的職業重建個管員與大同就業服務台的就業服務個管員有類似的工作角色,故未來宜整併兩者的工作、或者設計適合的分工與整合。
臺北市的職管員另需參與就業服務委辦案等的報表審核、陪同督導、核銷、驗收、評鑑及雇主獎勵申請案之訪視、兼辦其他業務等,角色顯得多重,業務執行時反而可能有羈絆。故宜再審視工作內容的分配。
前面亦提到各人對評估觀與職管員的定位觀也不同,這可能是因目前各服務與角色過於切割、且各角色各持己見而有這樣的問題。且過度分工增加了服務體系的複雜度、派案與轉介等服務流程也變複雜(王增勇,2003)。故或許若能像美國的重建諮商員(復健諮商員),個案輔導、評估、與雇主服務等角色適切地整合於一人為主要服務者,可能可減少這樣的問題。
二、增強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的專業能力
職管員主要工作要面對的是身心障礙民眾、家庭與相關資源。故要有相關專業知識、評估及諮商輔導等專業技能以面對案主與案家;要有溝通協商與倡導的能力以面對資源(例如就業服務資源)。這些技能除了經驗的累積、關係的建立外,還需要職前訓練或專業教育。但目前對職管員的進用資格只需某些科系畢業及相關經驗即可,然這對於多元障別、個別個案的多元問題來說並不足夠,且若對照國外的重建諮商員資格來看,目前職管員的進用資格門檻較低。故應鼓勵職業重建相關專業人員至復健諮商、身心障礙等相關研究所、手語班、在職訓練課程等持續進修與精進,增強職業重建相關專業人員的專業能力。大學部也可開設職業重建輔導等相關課程以培訓相關專業人員,而非像現行的培訓方式:幾十小時的培訓速成,顯得不太重視對身心障礙者的職業重建服務。
三、資源建構與發展
身心障礙者的重建除了需服務使用者本身及服務窗口的專業人員共同參與外,也要仰賴後續相應的服務資源。前面提到在服務過程中可以發現職前準備、庇護性就服、…等資源不足或不符需求的情形。當個案管理員在實際操作上受限於其被賦予過少的職權去掌控案主需要的服務,將致服務計畫無法落實。故個案管理的成功關鍵之一在於個管員發展案主的服務計畫時,能否有效地分配與協調資源(王增勇,2002)。因此政府與民間仍需要建構相關資源、發展服務,培養更多專業人員、輔導更多專業團體興起與建立,並提升資源被運用的順暢度。且不宜只是政府補助或委託給民間提供服務,政府也可主動開創與自行成立身障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一方面作為楷模,一方面增加服務資源,再一方面可減少如前述某些民間就服單位拒絕服務某些身障民眾的情形。這也更需主管的支持與跨局室的合作。資源之整合有賴各級相關行政的同仁與長官對職業重建體系、對資源整合重要性等要有足夠的了解與體認,方能支持與有效的推動,也才能讓整個職業重建體系的運作更順暢、服務窗口也更有效率,造福更多民眾。
四、職業重建制度或方案之設計宜更完善
前面提到可能因績效等因素,就業服務單位未能依據身心障礙民眾的個別需要而提供相應支持或無承辦意願。為避免影響身心障礙者的權益,職業重建服務制度的整體設計應再完善,目前以業績為導向的制度應需有平衡與調整。臺北市本(98)年度新試辦社區化就業服務個案委託付費制不久,但個案委託付費制辦理初期即面臨民間單位觀望、資深就服單位未前來承辦,且個案委託制也有舊制之以績效為導向的問題,故此制的影響或後續辦理情形,可再觀察。
前面曾提及整體服務流程不順暢,故宜再思考各服務角色如何分工合作。職業重建服務窗口之地點是否集中一處,也可再檢討。也許各就業服務站台也可設置職業重建服務窗口、各職業重建機構也可設置類似職管員角色做接案窗口,以免如前述之身心障礙民眾到處奔波。或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也許不該只是進行資源的協調工作,而該重新調整組織架構,把各職業重建單位改造為一個獨立運作、單一窗口式(one-stop)的整合型重建單位,每個服務據點都被認為是一個以整合模式為基礎,集職業重建及社區復健服務於一身的服務單位,以提供更有效率的重建服務(陳方、林真平、邱崇懿、王家強、宋礽玉,2008)。
許多研究結果指出工作同盟(working alliance)是職業重建服務的重要一環,其可帶來正面的重建成效(陳方等,2008)。因此職業重建服務窗口也許要轉型,而非如現行之著重評估與派案,而是要與案主建立關係、強化案主參與重建規劃、加強職業重建諮商輔導的功能。
臺北市職業重建服務窗口有北市舊有的作法(如開結案指標、網路服務操作系統、執行流程等),也尚未完全做到職業重建服務窗口的精神、及職訓局所制定的計劃內容。然而既然臺北市職業重建服務窗口之經費有部分是仰賴職訓局補助,則臺北市宜配合職訓局規定辦理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若臺北市有執行問題或困難或有更好的建議,宜反映給職訓局檢討修改該計畫。
目前政府漸漸在建構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制度,然雖個案管理制度有其優點,但其限制與問題也應被考量在內(另參王增勇,2003等),故政府與專家應思考更佳的職業重建服務制度。
五、專業人員薪資結構的調整
身障的重建服務需有一定專業,且目前法規規定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遴用資格為需具社工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特教教師、心理師等專業證書或具相關學歷並受過相當專業訓練且須具就業服務相關經驗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08),這表示職管員需具備專業知能與經驗。但是目前職管員普遍薪資卻比前述那些具專業證書的專業工作者(如社工師、職能治療師、特教師、心理師)的薪資還低、工作亦無保障與前景(職管員屬臨時人員;非持續性的計畫),這如何吸引相關專業人員來投入?若認為身障職業重建不需要這些專業人員投入,卻在遴用辦法把相關專業證照列入遴用條件之一,這豈不是弔詭?我們若認為身障重建輔導相關人員需具備專業證照、專業知能與經驗,且是持續性的任務,那麼在其薪資福利結構及聘用制度上亦應有所調整,符合整體專業市場中的待遇水平。
另外,臺北市職管員的進用資格比照法規遴用規定、且其資格比就業服務員更高,但臺北市之「勞委會補助辦理職業重建服務窗口」的職管員薪資卻比臺北市就業服務員低(因經費來源不同;可比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2008]及臺北市政府勞工局[2008])。且同樣是臺北市的職管員,具同樣學經歷、同樣工作內容,職管員的薪資福利卻有兩套制度(因經費來源不同;可比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2008]及臺北市政府勞工局[2002、2009])。此種薪資制度問題、同工不同酬、差別待遇等情形應有所檢討與改進。
六、重建觀的調整:整合生活、生心理、職業等重建 轉型為整體重建
前面提到服務過程中可發現身心障礙者有各種障別、等級與不同需要,在職業重建時,有時其實需要配合生活、心理、生理、交通面、教育面等重建措施。然這些不同重建面向目前卻切割為不同主管機關負責與管理、各自辦理各自的措施,並未顧及全人與整體。中長期目標上,也許我們可以建構整合性的身障重建輔導體系,達成無接縫轉銜的理想、為身心障礙者開闢更順暢的重建之路。例如參考美國設一個生涯復健局,將教育部、勞委會、內政部、衛生署身心障礙的業務作為一個有效的整合(吳櫻菁,2001);又例如目前的北市自殺防治中心、長期照顧中心等,其成立有著跨局室的精神。
伍、結 語
職業重建服務窗口,目前算是在辦理的初期。期許這樣的服務能儘早做出合宜的執行模式。有完善的職業重建制度,才能讓更多的身心障礙民眾受益。
職業重建服務過程若要順利,並不是單靠服務窗口、也不是單靠職業重建服務各專業人員就可以達成。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的接納與不歧視、無障礙環境的建置、雇主與案主對職務再設計的瞭解,方能讓職業重建各項資源得以順利建置與推展。因此政府應當積極建立一個無歧視、無障礙的社會。
參考資料
王增勇(2002)。在專業主義下交出靈魂的社工專業--個案管理在社工場域的論述實踐。
王增勇(2003)。照顧與控制之間--以個案管理在社工場域的論述實踐為例。臺灣社會研究,51,143-18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08)。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2007)。
李崇信(2002)。身心障礙者與庇護工場之我見。就業安全,1(1),64-69。
吳櫻菁(2001)。從九二一震災談助人團隊科際整合--以身心障礙災民之需求為例。取自:http://www.kyu.edu.tw/93/kypaper/Documents/c/pdf/90c-006.pdf
簡明山(2007)。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體系介紹、檢討與未來藍圖規劃。取自96年度台北縣政府勞工局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成果發表會手冊。
Berven,N.L.(2008). Assessment.(吳明宜譯)。取自:復健諮商手冊,第11章。台北:心理出版。
Smart, J.(2008). Models of disability.(花敬凱、許靖蘭譯)。取自:復健諮商手冊,第2章。台北:心理出版。